一、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歷史檔案館(以下簡稱本館)為使典藏資料發揮典藏與展示教育功能,特訂定本要點。

二、依本館典藏政策,本館典藏資料之借出僅限展覽一途。

三、本館藏之借展,借展對象與典藏資料須符合下列條件:

(一) 借展對象:

  1. 以國內外之研究、文化相關機構為主,並用於非營利性展覽為限。
  2. 能提供妥善的展示空間,所處區域未遭重大危難。
  3. 信譽良好,無不良借貸紀錄。

(二) 典藏資料:

  1. 本館已完成登錄、編碼者。
  2. 狀況良好,經本館評估後適合展出者。
  3. 未納入本館展覽規劃者。
  4. 涉及個人資訊或隱私者,需經本人同意或適當地去識別化,始得借出。

四、凡本館典藏資料借展,須不涉及法令限制,借展單位須保證典藏資料能完整無損歸還本館,且保證不遭法院拍賣、海關扣押或其他重大情節。

五、借展單位需於展覽開始前 3 個月前,以正式公文來函本館接洽,經本館評估符合標準後,始可商議借展合約書內容。

六、借展之物件,應於指定場所當面點交,並核對填具「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歷史檔案館文物借出取件點交單」,點交單壹式貳份,分別由借展單位與本館留存。

七、借展期限以不超過 3 個月為原則,每次展出後須歸庫養護至少十八個月。

八、借展單位須負擔典藏資料牆到牆(wall to wall)保險,並負責包裝與搬運,並確保過程之安全,本館得以派員隨行,上述事務及相關衍生之費用由借展單位全額負責。

九、如展出地點為外島或國外,運送規範為依照倫敦保險協會所定之「貨物險 Air條款」,並以本館為唯一之保險受益人或為被保險人,保險合約條文須經本館同意後始得簽約。

十、提借典藏資料不得作任何改變(包括附屬物與標籤之更動)。如因展出需要,須進行框裱、製作底座或特殊裝箱、清潔、修復等處理者,各處理步驟細節說明需以書面經本館同意後始得為之,相關費用由借展單位負擔。

十一、借展單位需確保展場空間的環境(溫溼度與光線)、保護機制,不致損害典藏資料。

十二、本館典藏資料展示時,需適當註明「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歷史檔案館典藏」字樣。非經同意,本館典藏資料不得以任何形式重製、典藏、出售或轉借。

十三、借展期間,如有破壞、污損或遺失等突發事件,借展單位應速與本館聯繫,且負修復與賠償責任。

十四、典藏資料需於展覽結束後貳拾日內歸還至本館,經本館人員檢視清點,確保典藏品狀態無誤,再填寫註銷單,始完成歸還手續。

十五、如有違反本要點之相關規定,本館得終止借用,並停止借展權利一年。